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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邀请刑法领域法律专家举办案件论证会

发表时间:2019-09-27 15:59


2014年11月30日上午九点,云南某有限公司就公司案件在凯瑞御仙楼三楼主席厅举办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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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合影)


本次论证会邀请到中国刑法学泰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崔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赵教授;王丽丽律师参加本次论证会。


法律论证会由赵教授主持。


赵老师首先向与会专家简单做了情况介绍,强调了论证会的规则和流程,然后主持与会法律专家就云南红河州瑞丰拍卖有限公司案件进行了研讨。


高教授认为:本案中涉及到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民事法律关系既拍卖佣金的收取,另一方面是刑事法律关系既单位行贿罪的构成以及行贿和索贿的区分。这两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开进行评价。根据本案律师以及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瑞丰拍卖公司在承接的涉案的三起拍卖业务中,选定拍卖机构的程序合法即经过合法的随机抽签并向瑞丰公司出具了《拍卖委托书》,委托书上对佣金的比例也做了约定,虽然事后受索贿而给与相关人员以财物,但并不涉及被告拍卖资格的获得和佣金的收取,因此,所收取的佣金不应该作为违法所得或者不正当利益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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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师照片)


赵教授认为:对于上述拍卖佣金的性质认定我同意高铭暄老师的观点,并且即使佣金收取比例不合理,也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而不能通过刑法的手段予以全部收缴。另,涉案的那追电站相关资产拍卖中,该拍卖标的流拍,瑞丰公司并未获取任何的不当利益,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高铭暄老师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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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照片)


崔教授认为:上述三综拍卖业务中,拍卖标的物合法,拍卖机关的选定程序合法既经过红河州法院技术室的随机抽签选定的,并且出具了《拍卖委托书》,并且拍卖委托书上显示,拍卖佣金的支付按照《拍卖法》第56条执行,拍卖的整个过程手续齐全并合法有效。也就是说瑞丰公司在拍卖业务中,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关系(包括佣金支付的约定)以及和买受人的佣金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拍卖法》的56条的规定是可以双向收取佣金的,并且在拍卖行业双向收取佣金也是一个惯例。2004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只是对买受人收取佣金比例的一个细化。但并没有禁止拍卖公司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佣金更没有对收取比例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对委托人收取5%的佣金是可以的。退一步讲,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使对买受人收取的佣金比例过高,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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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老师照片)


最后,法学专家一致认为被告人与委托人、竞买人订立的佣金协议合法有效,该佣金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更不应该被收缴。2004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规定是对《拍卖法》第56条之规定的解释和说明,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拍卖公司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佣金更没有对收取比例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对委托人收取5%的佣金是可以的。那追电站的委托拍卖业务中,拍卖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委托手续合法并且该拍卖标的因保留底价过高而流拍,公司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在该标的委托过程中没有行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
论证在庄重、严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结束,大家留影纪念。
论证会结束后,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出具了由教授亲笔签名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以期司法机关公平、公正评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