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期: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进行经济性裁员?发表时间:2020-02-25 15:29
1.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答: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遵循法律规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帮助企业缓解自身困境的有效方式。经济性裁员是一种非过失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经济性裁员? 答:经济性裁员的前提要件: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除前提要件,还应满足以下法定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3.对于经济裁员的对象,法律有什么限制? 答:裁减人员时,企业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禁止通过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 (1)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经济性裁员应该依照什么程序? 答:企业应当执行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初步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初步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其合理意见并固定相关证据; (4)修改完善后确定企业裁员方案和被裁减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5)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告手续,报告时应提交裁员方案、裁减人员名册、提前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情况、经济补偿的预算情况等材料; (6)由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内容来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图文转载于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小编(电话:15101069447)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