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期:疫情防控期间无法见面如何签订电子合同?发表时间:2020-02-25 15:32 1. 什么是电子合同? 答:根据《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之规定:“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答: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电子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 答: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电子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为合同载有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的在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件人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收件人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电子合同如何签订? 答:《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推荐使用订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虽然《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阶段,但对疫情阶段电子合同的订立,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内容来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图文转载于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小编(电话:15101069447)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