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期: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发表时间:2020-02-25 16:10
1.疫情防控期间,未戴口罩者或拒绝配合测体温者,大型购物商场、超市、地铁站等公共场所是否有权拒绝其入内? 答: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发布的行政决定,公共场所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否则公共场所管理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依据】 (1)《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9号)》 第二条 进入商场超市须戴口罩、测体温。商场超市门口须设置专门测温设施或专人,对每位上岗员工和顾客测量体温,并督促戴上口罩。体温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相互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 (2)《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第2号 第五条 宾馆、商场、超市(含食品经营店)、医院、农(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婴幼儿用品店、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第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只能在市域内运营;地铁、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所有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不佩戴口罩的乘客予以拒载。 2.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拒不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的行为人强行进入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拒绝佩戴口罩者强行进入公共场所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按要求戴口罩又妨碍政府或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按要求戴口罩又妨碍政府或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等扰乱疫情防控管理秩序,不听劝阻且抓扯、冲击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行为,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章第一条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内容来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图文转载于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小编(电话:15101069447)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