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执行主任赵静就《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收费办法》进行解读培训发表时间:2022-02-26 12:50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 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发通〔2021〕87号),规范全体安博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在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委托人及律师行业的一般法律服务收费水平等因素上,特制定本办法。 1.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1.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2.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3.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 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4.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1.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2.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 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3.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1.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收费情况开展检查,对该所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2.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律所客户投诉电话。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进行调解。或者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4.强化落实本法律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北京办公室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102号国粹苑A座一层 电话:010-67750070 邮箱:zj@anbolawfirm.com 天津办公室 ![]()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 电话:022-24268522 邮箱:zj@anbolawfirm.com 上海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638号苏河一号1509室 电话:021-60273001 邮箱:zj@anbolawfirm.com 成都办公室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栋26F 电话:028-85838588 邮箱:zj@anbolawfirm.com 郑州办公室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建业智慧港D座6层 电话:0371-55370037 邮箱:zj@anbolawfirm.com 广州办公室 ![]() 地址:广州CBD中央商务天河区华夏路16号富力盈凯大厦1908室 电话:400-8575388 邮箱:zj@anbolawfirm.com 今日头条 | 一点资讯 | 企鹅媒体 搜狐号 | 新浪微博 | 大鱼号 抖 音 | 快 手 | 大风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