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电子商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即:ECDS】,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票可以多次背书转让。比如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了支付工程款,将电子商票交付承包方,承包方为了支付材料款,可以将电子商票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方,……,以此类推,电子商票可以进行无数次的背书转让。电子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企业,并且是同一个企业,这就决定了其信用比较差,有不能兑付的风险。近几年,很多房地产公司出现危机,甚至暴雷【比如广州HD】,大量的金额巨大的电子商票到期无法兑付,致使票据追索的案件不断增多。 追索权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电子商票的出票、收票、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以及应答等票据行为都是在企业网银系统操作的。很多公司在票据拒付后不知道怎么进行追索。本文根据我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就电子商票追索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以期助益法律实务,维护企业权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提示付款被拒付。被拒付之后,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追索。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之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进行追索的时间是提示付款拒付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否则,就会丧失追索权。
如何确定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这是票据追索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决定了追索权的起算时间点。
电子商票都是定日汇票,有出票日期和汇票到期日。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注:《票据法》第53条、54条】。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如果承兑人在3日内没有应答,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一)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二)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在司法实践中,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如果承兑人没有付款,而是出现以下情形,就应当认定提示付款被拒付:
①承兑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
②承兑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③承兑人签收,同意付款但是实际上没有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
④电子商票持续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该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承兑人拒付,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实质上是承兑人消极履行兑付义务,构成拒绝付款。也有人认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不足以认定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上的拒付证明。
另需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40条的规定,除了提示付款被拒付之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电子商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追索权,不用等到提示付款被拒付之日。
1、汇票没有到期,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汇票没有到期,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吊销或注销。
社会职务: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与促进工作委员会委员 个人介绍:刘维昭律师对于离婚、同居、抚养、继承等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深入细致的研究。此外,对于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屋买卖 等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有专门研究。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巧妙地处理各种复杂疑难案件。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高超精湛的业务技能,保证了办案质量,维护了客户权益,也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