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案例|罗某公司诉瑞某公司、微某公司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发表时间:2024-04-17 17:30 近日,由我所律师郑斌代理的罗某公司诉瑞某公司、微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结束,我所律师为罗某公司索赔三十万元。 基本情况 案号:(2022)京73民初519号 原告持有有效专利权,涉及汽车中网(LS560MX)产品,有明确的专利号,申请日为2020年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2月26日。被告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广告视频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原告代理人与被告联系人曾有购买对话,购买价格为9800元,购买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某汽配城。公证处对购买过程、交易记录等进行了多次公证保全,提供了详尽的证据支持。被告瑞某公司主张非生产商,称从铭某公司购买,微某公司主张在平台用户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不得侵权,且商品非在抖音平台销售。原告请求赔偿300万元,其中包括购买支出和公证费用。被告主张系买卖合同关系,且平台已明确提示用户合法使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瑞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罗某公司第ZL20203048984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瑞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三、被告瑞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三万元; 四、驳回原告罗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没有二审,已执行完毕。 律师意见 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诉侵权设计若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即构成侵权。 2、外观设计的相似性:通过比较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发现它们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仅存在细微差异。这些差异位于不易观察到的部位,不影响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了近似的外观设计,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3、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声称是销售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因此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4、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能证明其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该主张不成立。 5、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鉴于双方未提供经济损失或获利数额的证据,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价值、涉案专利类型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