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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天津案例|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24-04-23 14:30

近日,我所陈晓晨律师承办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唯一车辆过户给第三人,造成债权人执行困境。该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案件详情

债务人菲某与债权人璐某的爱人曾存在婚外情关系,璐某的爱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频繁向菲某转账汇款。璐某发现后愤怒不已,继而将菲某诉至法院,并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产,法院支持了璐某的部分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璐某发现菲某在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翌日,迅速将其名下唯一一辆宝马车过户给第三人祥某。这令璐某非常郁闷,自己千辛万苦赢得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自己的债权落了空,遂再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撤销菲某将宝马车转让给祥某的行为,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取得宝马车价值范围内对菲某不能向璐某给付的款项履行给付义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思路

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主要审查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是否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财产、债务人转让财产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本案中,律师通过提交判决,证明法院判决确认了璐某对菲某的债权合法有效;通过举证质证璐某与祥某存在诈害行为证实无偿转让财产;通过提交终本材料证实菲某除宝马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璐某无法实现债权;通过提交法院出具的调查证明及璐某的立案时间,证实未超除斥期间。

2、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系债务人与第三人是否存在诈害行为,这足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也对债权人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要求。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菲某与祥某曾存在婚姻关系,两人在法院查封翌日迅速完成车辆过户,且始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支付对价。在时点上,两人有恶意串通的便利条件,璐某方提出的两年内买车又卖车、夫妻之间打借条、离婚未处理债务等疑点,菲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转让行为“名为有偿实为无偿”。

3、律师接手案件后,查阅前案诉讼材料、执行材料,赴民政局及车管所调查取证,深入分析研判,从过户时间、转让合意、身份关系、交付车款等方面起草高质量代理意见,最终取得胜诉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晓晨律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