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案例 |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事项发表时间:2024-05-16 17:09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张明联系李坤一起承揽某室内装修工程。李坤表示自己负责设计以及现场管理,工程垫资由张明筹集,双方未签署任何协议。施工过程中,张明因资金周转不开,找李坤借钱,并称发包方付了工程款后就把钱还给李坤,李坤便从微粒贷贷款8万元给了张明。后李坤向张明催要借款,张明于2022年3月5日向李坤出具借条。后张明未于借条中约定的3个月内归还借款,李坤认为其在自身经济条件本不宽裕的情况下,通过微粒贷帮助张明渡过难关,张明应对相应本金和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微粒贷利息为日0.05%。在李坤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明支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法院裁判 庭审中,张明则称双方是合伙关系,李坤来负责施工,工程前期一直是张明本人垫资。双方之间有很多资金往来,其提交了与李坤的微信转账记录,并称不存在李坤替其垫资的情况。张明另称案涉欠条是因李坤为给家属交代,需要自己配合才产生的,并未发生借贷事实,且张明向李坤累计转账多次,足够可以将李坤的微粒贷贷款还清。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明与李坤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李坤主张与张明成立借贷关系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提交了相应转账记录及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张明称其与李坤之间存在多笔转账,不存在李坤替其垫资的情况,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根据在案证据,案涉借条签订日期为2022年3月5日,张明与李坤的微信转账记录均发生在借条签订之前,张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出具的借条,一审法院判决张明返还李坤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张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发条解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通常就不会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出借人丧失胜诉权。 律师短评 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一个易于证明的民间借贷,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且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借贷要合法,不能明知借款人的用途违法还要出借;2.协议内容明确。写明借贷双方姓名、借款具体数额(包含大小写)、借款时间,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日期等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等;3.要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出现纠纷时,可以准确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并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及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4.要采用转账、汇款形式付款。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现金借贷情形,出借人没有要求借款人签署收款收据,一旦借款人辩称只写了借条实际上没有收到款项时,作为出借人很难证明已经实际支付款项;5.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6.及时催收到期借款,避免超过3年诉讼时效;7.要采用合法手段追讨欠款。 (作者系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司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 来源 | 《法制文萃报》 作者 | 王丽丽 编辑 | 吴灏 郭志萍 版面制作 | 赵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