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案例|吕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以及虚假诉讼罪一案发表时间:2024-05-30 16:55 辩 护 人 近日,我所张军律师承办了一起被告人被检察院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罪以及虚假诉讼罪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吕某在担任某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时任某县翔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在为翔某有限公司申请扶贫资金过程中,采取将购买设备的单价加大的方式,把扶贫资金从200万元增加到250万元,骗取国家扶贫资金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50万元。 2012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吕某在任某县副县长、某县农村危旧窑洞房屋改造工程领导组常务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孙某、李某等9人33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50万元。 被告人吕某与某县某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坤(已判决)系亲戚,二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一直无法还钱。被告人吕某与张某坤、侯某(另案处理)、张某华(已判决)协商以侯某、张某华的名义起诉张某坤还钱。2018年8月21日,侯某以张某坤事先签订的两张虚假借条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某县人民法院基于侯某与张某坤捏造的虚假借款纠纷作出 (201X)晋XX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2018年6月14日,张某华以张某坤事先书写好的三张虚假借条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证人出庭作证,2018年7月5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华指示有三人以证人身份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致使某县人民法院基于张某华和张某坤捏造的虚假借款纠纷做出(201X)晋XXXX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三万元。 辩护思路 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情经过基本没有异议,认为吕某不构成贪污罪。(1)本案中250万元是某县政府给某县翔某公司拨付的扶持资金,在成为翔某公司自有支配资金,后就不属于国家公共资产了,张某将其中的45万元提现后交给吕某,吕某又原封未动的转交给郭某用于满某公司的运营,吕某并没有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根据张某当庭供述,给吕某的 50万元,是好处费,是为了感谢吕某在翔某公司申请扶贫资金的时候帮他打过招呼,那么既然是好处费,就属于行贿受贿的性质。(2)本案现有证据并未查清吕某是否属于满某合作社股东的问题,且从满某公司成立至今,吕某既未参与经营也未参与分红,不具备公司股东的法律属性。(3)案涉45万元,吕某一分钱没有拿到,全部用于扶持满坡绿合作社的发展,没有贪污的主观目的。(4)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在吕某主动交代后,向张某进行的讯问,说明该起事实是吕某先主动交代,后由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以自首论。 2.对于受贿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量刑情节提出如下意见:(1)吕某只是给乡镇打了招呼,并没有参与工程的其他事宜,施工队依照政府核算流程拨付工程款,都是合法利益,并没有非法利益,也没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2)受贿李某50万元,侯某22万其中10万元是吕某先主动交代后由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的,另外吕某还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259万元的事实。 3.起诉书指控吕某构成虚假诉讼罪,证据不足。(1)侯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某县某酒店有限公司欠款26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这笔借款实际上是某酒店实际经营者张某坤向吕某所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且一直未还。因吕某的身份,故委托侯某以其名义代为起诉,系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背景下的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2)吕某与张某坤确实存在370万元的借贷关系,并没有捏造事实,张某华起诉并不是吕某直接指使的,而是张某坤和张某华商量的,张某华以自己名义代吕某提起诉讼,吕某并没有见过三张借条,也没有见过三个证人,没有跟法院打过招呼,也没有帮助张某华委托过律师,因此张某华以自己名义代吕某提起诉讼的过程,也应当定性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不应定性为虚假诉讼。 4.关于本案量刑:(1)本案涉嫌三个罪名,被告人吕某都能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2)在受贿罪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3)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4)虚假诉讼案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以自首论。(5)贪污属于主动交代,以自首论。 5.量刑计算方法:(1)建议虚假诉讼罪量刑17个月,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量刑13个月;(2)建议贪污罪量刑45个月,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量刑36个月;(3)建议受贿罪量刑122个月,有认罪认罚、主动交待同种较重罪行情节,量刑85个月;(4)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6.有关违法款缴纳问题。吕某在接受监委调查期间,主动缴纳违纪违法款317万元,涉案赃款已大部分退回,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目前本案尚有涉案金额 381万元待缴纳。吕某在某县某酒店有限公司有630万元真实存在的到期债权,请求将吕某涉案金额381万元及应缴罚金参加到某酒店民事执行案中,进行扣除。 7.吕某在任职期间,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市劳动模范等。 综上,建议对吕某从轻、减轻处罚。 本文由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整理。 本案承办律师 张军 律师 个人简介: 职务: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大刑事部主任、管委会成员; 社会职务: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 专业领域: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劵、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部分案例:北京4.24电信诈骗专案;北京7.24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专案;公安部督办浙江台州侦办特大网络赌博案;北京某数据科技公司非法经营案;北京某教育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北京朝阳水产批发市场买卖野生动物案;天津河东某高端养生会所诈骗案;河北邢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天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沈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案;河北雄安赌博机开设赌场案;北京朝阳系列盗窃奥迪车财物案;邯郸某科技公司开设赌场案;天津刘某袭警妨害公务案;福建泉州洗某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某教育集团高管容留吸毒案;山东滕州特大轮奸幼女案;北京海淀陈某强奸案;京津冀等多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等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