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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案例| 股权顶层设计 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发表时间:2024-06-20 17:30

案情概述

西北集团(系化名公司)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21世纪初完成国企改制,历经60余年发展,已从业务经营型公司转型为对外投资平台,控股或参股多家优秀企业,涉足多元产业链,年产值超40亿元,是当地颇具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随着西北集团的不断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

1. 如何处理国企改制中遗留的自然人股东较多的问题,老的自然人股东退休退股的回购价格及条件如何确定,新的高管股东进入的认购价格及条件如何确定。西北集团的净资产较大,并表后流水较高,但净利润较低,如选择以净资产价格回购老股东股权,则会对公司的现金流构成压力;如选择以低于净资产价格回购,则老股东出让意愿降低会发生股权被非企业员工持有的问题;如选择以净资产价格让新高管认购,则价格高、分红少、投资回报率低,很难起到股权激励作用;如选择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让新高管认购,则会存在老股东不愿出售、无股可认的两难境地;如选择增资扩股方式启动股权激励,则国有股权被稀释、存在客观的执行难度。

2. 西北集团的公司体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如何在复杂的历史沿革、投资关系、业务关联关系等问题面前,整合现有资源、帮助企业更进一步地完成上市梦想,值得深入思考。西北集团因受限于复杂的历史沿革和一些不可调和的客观因素,其自身基本上已经不具备直接上市的条件,需要有一些“曲线”思路。

办理过程

股权顶层设计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集团全部的基础资料,判断集团本身独立上市的可行性较低,遂建议“花开两枝”:即西北集团以现有的内部研发团队为雏形,另外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子公司”),西北集团向西北子公司输送研发及核心管理成员、研发成果、可上市产品、销售渠道、品牌背书等,西北子公司站在西北集团的“肩膀”上以自有名义开展业务,同时又保证历史沿革绝对“干净”。同时,西北子公司的股东由以下几方构成:

一、西北集团原研发团队的成员有权认购技术股。在一家科技型企业中,技术股的预留和核心技术成员的绑定始终是优先考虑因素。

二、西北集团中未来对西北子公司有工作贡献的高管有权认购激励股。向相关高管释放更有发展前景的西北子公司的股权,不仅能够减轻西北集团的股权激励压力,还可以直接向西北子公司输送成熟的管理团队。

三、西北集团现有股东有权选择性跟投。西北集团的现有股东大多是国企改制前后的元老级人物,在一些战略考虑上,不能让其产生被“撇下不管”的心理落差。向其开放跟投股权,可以为西北子公司积累启动资金,减轻集团的现金投入压力。

四、西北集团本身持股。在西北集团的股东构成中,除了自然人股,还有国有股,因此,在国有股放弃单独投资西北子公司时,西北集团需要以自有名义持有西北子公司的股权。西北子公司是独立的,但绝不是完全脱离西北集团存在的。

上述股权顶层设计规划披露即获得西北集团全体成员高度认可,最终签署时释放股权被全额认购。目前,西北子公司已有五个核心产品投产上市,并通过高管业务关系成功获得国际大额订单,产品逐步走向国际。

法条解读

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法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即2014年第67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14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净资产核定法。在此框架下,西北集团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其股权转让价格需满足不得低于公司净资产的要求。当然,实践中,若公司回购能力有限,可能会产生回购障碍。

律师短评

“花开两枝”的股权顶层设计建议并非盲目做出,一是结合了西北集团的全部基础材料,并综合判断了内部研发团队是否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科技和金融上市属性的可能;二是分拆子公司完成上市计划,是很多著名企业已经走过的路,是被我国证监会认可的常规操作,风险系数较低。


(作者系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