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案例|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负有前期审慎义务发表时间:2024-06-27 17:30 案情概述 2021年,陈某被网上的“西某爷”品牌加盟信息吸引,开始加盟考察,在美轮美奂的宣传信息中陈某产生了浓厚的投资兴趣,2021年下半年先后与奇点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奇点公司”)签订两份《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依约将门店交给奇点公司经营管理。陈某开始投入后发现一切与初衷渐行渐远,投入成本越来越多,渐渐超出奇点公司之前给出的投资预算,各项服务支持也明显与宣传相差甚远,门店开业后奇点公司还未尽到托管义务。门店在经营中出现诸多问题,月月亏损,陈某只能将门店关闭,并与奇点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奇点公司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奇点公司在前期宣传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特许人对自身项目优势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是业内常态,前期的宣传材料尚不能证明奇点公司有明显的虚假披露行为,且陈某作为经营者,应有承担经营风险的预期,奇点公司在前期的宣传行为中明显不正常的描述,陈某应自行判断,不应仅仅以此作为签约基础,陈某应有自身判断和选择的失当,对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但是,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来看,奇点公司已经以自身经营管理替代了单纯作为特许方仅向加盟方提供经营资源的商业模式,应当尽到审慎经营管理方的义务,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管理混乱等问题,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托管合同,进而使得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奇点公司应当退还相应加盟费、保证金,并承担部分损失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奇点公司返还加盟费的90%和全部保证金,并赔偿全部损失的25%,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不过司法实践中,特许人是否正确履行了披露义务,法院会综合考虑披露内容的真实程度,及其对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加以认定,而且法院也不会仅仅因特许人履行披露义务有瑕疵就支持解除合同,还要结合其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如果特许人未正确完整地履行核心经营资源相关的披露义务,对合同目的影响较大,被特许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被特许人认为特许人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可以要求特许人赔偿损失。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受到特许人夸张宣传和强势营销的影响,往往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虽然法律法规为保障被特许人权益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结合实务来看,被特许人在前期也是有审慎的审查义务。特许人未完整履行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承担全部责任或合同解除,法院在认定中会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因此,被特许人在前期既要要求特许人以书面形式披露法定信息(详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要自行进行多方位查询和核实,如查询商标注册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对于特许人在宣传中的一些非正常描述和夸大说辞要注意理性分辨,审慎思考,不要盲目相信,抱有过高期待,防止冲动加盟。若加盟后发现特许人存在问题,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