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秀丽: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发表时间:2019-03-01 21:13 在离婚诉讼中,大部分的争议焦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其中子女抚养问题也是所有父母不愿割舍的一部分,对于注重家庭传承的中国传统家庭,对于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往往闹的不可开交,这不同于财产纠纷,它还涉及作为弱势群体的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从几个方面讨论一下子女抚养的问题。 一 抚养义务问题
离婚后,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抚养权归另一方就没有了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双方仍然对子女负有责任。因此,若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并且应该在一定期间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二 由谁抚养的问题
那么法院一般如何判定子女由谁抚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段以及父母双方的生活环境、经济情况以及子女的意愿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就是说若子女还在哺乳期,优先归母亲抚养,这也是从子女最大利益方面出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规定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两岁以下的子女,除非女方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否则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由女方抚养,但是女方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双方协商好了由南方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有可能准许。
四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因此如果一方存在下列情形,法院会优先考虑给其抚养权。若父母双方条件差不多,未成年子女长期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都还有能力抚养照顾子女的,这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是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的一种条件。
五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显,因此法院会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个人选择,当发生抚养权纠纷时,应当考虑子女的个人意见。
六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抚养费一般是指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成长费用的总称,当一方享有抚养权,另一方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在子女十八周岁的时候就可以终止了,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如果子女成年了,因为特殊情况没有完全独立,比如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父母又享有给付能力的,应该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分为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其数额也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七 婚生子女的补习班、兴趣班等费用等否要求对方承担?
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父母会给孩子报各种兴趣班或者送去费用昂贵的私立或者国际学校,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以报兴趣班等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用,《婚姻法》规定,父母须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律规定的是必要的费用,因此如果这种费用属于超前或者奢侈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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