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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天津动态|酒后危险驾驶专题-勿让一次酒驾葬送一生幸福

发表时间:2025-10-2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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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天津普法



前言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一句早已深入人心的劝谏,但是醉驾事件却仍屡见不鲜。近日,山东聊城杜某超(男,37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其血液酒精检测含量195.3mg/100mL),与多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8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的人间悲剧。而就在一天前,四川成都邓某某(男,31岁)酒后驾车,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越过道路中央绿化带,起火燃烧,事故造成驾驶人邓某某死亡,涉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启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危驾案件数量仍然触目惊心,自2019年7月,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来看,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了第一位,后该罪始终居于案件数量的首位。根据最高检2025年3月公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24年,全国共有27万多人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法院,比第二名的盗窃罪多出40%。因此了解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杜绝醉酒危险驾驶行为,关系你我他的平安。





一、醉驾入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一项独立罪名,属于轻微罪(轻罪)范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相较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点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更轻,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该罪名有四类具体情形:1、醉酒驾驶;2、情节恶劣追逐竞驶;3、从事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等危险行为;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物品。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涉罪是该类型案件构成中最主要的部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不同,其不属于过失犯罪,要求当事人实际造成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酒驾若仅以危险驾驶罪论,无论涉不涉及事故结果,仅因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就会受到刑事制裁,而过失结果往往会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升格条件。因此,只要醉酒后启动车辆并行驶到公共道路上,便已经是触犯本罪,可能会涉及刑事处罚。那究竟如何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可以通过下表了解一二。

构成要件

标准

法规

醉酒

一、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三、特殊情况:(一)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检前逃脱或者找人顶替,以呼气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

驾驶

一、当事人具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对当事人是否驾驶机动车有争议的,应当收集同车人员、现场目击证人或者共同饮酒人员等证人证言、饮酒场所及行驶路段监控记录等证据;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七条

道路

一、醉驾案件中“道路”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的规定。对道路属性有争议的,应当收集相关管理人员、业主等知情人员证言、管理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动车

一、醉驾案件中“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的规定。

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综上可知,醉驾入罪需要行为人酒后开车同时满足醉酒、驾驶、道路、机动车四项。围绕这些入罪条件,审核证据收集是否合规,证据是否有效,是律师处理危驾类案件辩护工作的重点。一般危驾案件结案周期较短,如受到刑事立案,有条件还是建议请专业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开展阅卷、会见,出具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等工作。





、醉驾入罪的量刑情节





危险驾驶机动车量刑以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为主。另外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还会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并按照道交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而量刑的幅度情节主要参考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主要参考血检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量刑情节可参考下表。

量刑方向

情节

内容

从轻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加重情节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加重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综上,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判定危险驾驶情节轻重的最重要依据,80、150、180毫克/100毫升标准作为三个重要指标,涉及入罪、能否轻判、是否适用缓刑的关键节点。因此呼气式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的证据取得和效力认定,也决定着醉驾案件办理结果的走向。同时,醉驾案件中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的处置方式、驾驶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等特种车辆、驾驶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驾驶员是否有酒驾案底等都也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但在酒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仍然有获得减刑从宽处罚的机会。主要有以下三项:一、在发生事故后,有争取自首、坦白、立功的情节。根据办案经验,首先特别注意若酒驾发生事故后一定要自己主动报警,如实交代情况并等待交警来处理,办理的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被动等待路人报警,虽有原地等待警察的行为,却不被认定为自首情节,白白错失减轻刑责机会。其次,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试图通过逃逸和找人顶替逃脱罪责都是不现实的,不但自己会被从重处理还会连累亲人朋友。最后,在有伤员情况下,一定要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拨打救援电话,不破坏现场,争取到司法机关对积极情节的认定;二、在案件办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罚,诚心悔过争取宽大处理;三、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能够取得谅解。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和赔偿证据也是案件审理中对量刑从宽审核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案件审判前当事人自己或聘请律师要积极与被害人一方进行沟通工作,争取签署谅解书。

在争取量刑幅度认定中,是否认罪认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环节,认罪认罚一般适用速裁程序,可以大大缩短流程,减轻量刑幅度。因此在醉驾案件中,当事人最好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参考辩护律师意见,决定是否进入认罪认罚程序。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并不是免死金牌,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会参考认罪认罚给予是否从宽的量刑意见,但是如果当事人并不是真心悔罪,在认罪与不认罪中反复横跳,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可能会丧失争取这部分从宽处理的机会。





三、结语





生命可贵,自由价高。当一场再普通不过的把酒言欢后,只要将双手放在了方向盘上,脚下便踩的便不再是油门,而是脱离掌控的坠落人生,是自己难以抹掉的案底污点。在办理危险驾驶案的经验中,发现往往就是一种扭曲的“我能行”的自信和“没啥事”的侥幸心理,让当事人稀里糊涂走到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上。不但摧毁了当事人正常的平静生活,也破坏了无辜被害人的幸福家庭。朋友们,请让我们身体力行,拒绝酒驾。坚定的和酒驾说不,既为了自己,也为了我们的家人,出行平安,共建和谐。






本文由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整理。“感谢陈晓晨律师对本文写作的指导和帮助,部分素材和数据源于网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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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   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争议争端解决,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等业务。现为司法部及全国律协‘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派驻青海省海西州志愿服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