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方向
| 情节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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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 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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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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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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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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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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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节
|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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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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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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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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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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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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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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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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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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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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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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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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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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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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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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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
|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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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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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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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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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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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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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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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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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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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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